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市场安全,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营,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并依法注销”。我局将依法注销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请涉及的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其《道路运输证》交至卫辉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货运物流股,联系电话:0373-3958062,逾期不交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卫辉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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