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孙某某。
申请人:杨某某。
申请人:宋某。
申请人:邢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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