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规范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有序流转交易,激发农村资产资源动力活力,提高要素配置和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1号)、《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卫辉市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卫政文〔202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为农服务,突出公益;
(二)民主决策,公平自愿;
(三)规范交易,诚实守信;
(四)防范风险,保护权益。
第四条 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交易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市、乡、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体系和服务平台。
(一)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体系。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下设办公室,加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运行指导、日常监督。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村级(社区)理财小组负责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中心统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运营,做好业务培训与指导、依规实施和监测运行等工作,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等相关咨询。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承担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相关业务,开展信息发布、组织交易、资金结算、交易鉴证、投诉处理等基本服务,具备条件的可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质)押融资、中介、保险等配套服务。村级(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负责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和资料的收集、核实、汇总、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设立交易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审核员2名,交易员2名,信息员1人,定岗定责、保持稳定。交易服务中心应设有交易大厅及档案室,购置必备的电脑、打印复印机、档案柜等办公用具,办公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交易服务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的管理;
(二)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场所和信息咨询、公开;
(三)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事项;
(四)记录流转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协助调查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
交易服务中心对进场流转交易的各类农村产权的质量优劣、权属合法性瑕疵、合同违约以及现场突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风险不承担法律责任,有权拒绝产权关系不清、未按规定落实民主决策程序、资料不完整或存在弄虚作假的交易。
第三章 交易主体、方式及交易品种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应为产权权利人,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各类经营主体等。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相应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或个人。
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八条 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包括拍卖、招标、询价、竞价、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进入平台流转交易,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依据政策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二)林权。是指经批准后依法允许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承包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四荒”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领域的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纳入水利部、财政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农村小型水库、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备等,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生态保护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水资源调度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
(七)涉农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可以用于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及水面附属设施的经营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参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九)农民房屋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经依法批准、利用农村宅基地建造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
(十)农村建设项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集体自有资金、财政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赞助、捐赠等资金,按规定需要进行财务核算形成固定资产或支付相关费用且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十一)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集体自有资金、财政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赞助、捐赠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采购,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采购的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包括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办公电器设备、农业生产物资等。服务采购,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购买的各类社会化服务,主要包含宣传、展示及印刷、后勤劳务、农技服务、环境保洁、绿化养护、评估、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审计等。
(十二)其他可以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界定。
第四章 交易要求及程序
第十条 根据交易规模和交易品种,可实行分级组织交易。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应进必进、应管尽管”。交易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涉农居委会)的,必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其中,30万元(含)以上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批通过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30万元以下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决策流程后,通过交易服务中心采购。
使用财政资金的农村建设项目、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并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交易结果。
列入费用管理的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由交易服务中心定期组织报价活动,发布采购清单,经交易平台系统比价,同品目价格最低的确定为采购期价格。村级采购按此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按照简易程序,报交易服务中心初审登记,由村通过协商、询价等方式自行交易,确定成交方和约定成交价,再经服务中心复审后,组织签订合同、成交结算、办理鉴证,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并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交易结果。
(一)单宗交易预估金额低于500元的;
(二)耕地、林地、“四荒”、养殖水面等资源类流转交易面积小于1亩的;
(三)集体经营性房屋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
(四)属于响应政府临时工作任务安排、应急管理、紧迫性需求等情况,预计在交易服务中心规范流程时限内无法完成的特殊交易项目,并按照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流程,经所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各交易品种流转交易细则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对纳入交易品种的农村产权,严禁故意降低标的额、采用“化整为零”拆分项目故意逃避进平台交易,确需划分标段、分期实施的,需事前向乡镇报批。
第十四条 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场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鼓励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涉及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需遵守下列规定且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一)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为50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
(二)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地的承包期, 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草地的承包期为30 至50年;
(三)耕地及其他自然资源承包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 (具体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准);
(四)农村集体房屋租赁期限单次不超过20年。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事前审核。转让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涉农居委会)的,落实“事前报批、会商审议”制度,属于农村集体“三资”重大财务事项的,参照“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执行。转让方是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合法的经签字盖章,向交易服务中心申请交易。
(二)交易申请。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流转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材料;
4.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5.民主程序相关材料。转让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提交同意流转交易的决议、同意交易的批准文件、相关书面证明等材料;转让方是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初审意见材料;
6.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身份证;
7.流转交易标的底价决策证明或评估报告;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可以根据流转交易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设置具有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审核受理。交易服务中心审查转让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予以受理,受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信息公告。通过审核后,录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平台组织交易,根据设定的竞价规则发布交易公告,并由村级在村务公开信息平台“卫辉三农”小程序“阳光村务”栏或项目所在村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意向受让方可进行报名。
(五)受让受理。信息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需要现场踏勘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也可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接受咨询、现场看样。意向受让方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平台注册报名登记,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1.农村产权受让交易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的承诺书;
3.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5.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6.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身份证;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要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交易服务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易服务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意向受让人。
(六)组织交易。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服务中心采取竞价方式组织流转交易;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服务中心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
(七)网络(现场)竞价。网络竞价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平台公开进行;现场竞价由交易服务中心组织进行,现场收取竞价报价文件,竞价方案向社会公告。
(八)交易中止(终止)。出现产权争议、交易纠纷、不可抗力等导致流转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由转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提出并经交易服务中心确认,可以中止或终止流转交易。
(九)结果公示。交易活动完成后,交易服务中心将交易双方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关键内容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组织签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交易结果公示期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中心组织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订立其它产权的经济合同,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十一)价款结算。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价款结算。对未竞得者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无息退还。竞得者的交易保证金在办理价款结算完成后,提交有关凭证申请办理交易保证金退回。
(十二)交易(合同)鉴证。交易价款结算完成后,交易服务中心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十三)归档管理。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将流转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第五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开交易前应对相关集体资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值较小的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处置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经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评估值较大的,须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报“三资”监委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四)交易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易服务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流转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流转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交易服务中心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流转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流转交易中出现中止或终止情形的,经调查核实,交易服务中心可以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转让或受让资格、扣除交易保证金等书面决定,并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网站公告。流转交易中止或终止的情形消除后,交易服务中心可以恢复流转交易。
无正当理由申请中止或终止流转交易,给流转交易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法依规保障流转交易权益。
(一)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在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受让方对农村集体产权转让交易标的享有优先受让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发展生产、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流转交易平台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采取无息结算。
第二十三条 流转交易双方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六章 监管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服务中心重大事项须报经监委会同意,并向监委会办公室备案。交易服务中心应将运营情况定期向监委会办公室报送。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挥作用,对主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干部落实容错免责,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对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失职渎职的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交易品种规定将应进场流转交易的项目进场流转交易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备案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集体产权的。
(三)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流转交易的,或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的。
(四)对检举揭发流转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交易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违规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流转交易市场或者扰乱流转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禁止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服务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流转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或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交易服务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失信记录,并逐步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流转交易事项无法正常开展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
1. 通信地址:卫辉市建设路中段卫辉市农业农村局,
邮编:453100, 邮箱:whsnjz@126.com
2.联系电话:0373-4484331
3.联系人:贵仕胜
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
征集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规范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有序流转交易,激发农村资产资源动力活力,提高要素配置和利用效率。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建议,草拟了《卫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2025年5月15日至5月30日期间,对《卫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至5月31日,收到反馈的意见建议3条。下一步,将充分吸收各界意见,对文件修改完善,按程序印发。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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