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市监处罚〔2024〕12号
发布时间:2024-12-31 信息来源: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当事人:卫辉市汲水镇好加日化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81MA9K0CT683

经营场所:卫辉市汲水镇友谊路新华书店对面幸福里胡同东1户

经营者:时*

身份证件号码:410184********6323

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接到的12315投诉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被投诉的美俏画眉神器三色立体眉粉化妆品。经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该化妆品的备案编号是沪G妆网备字2018018704,于2023年2月3日已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投诉人投诉的内容属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份开始在快手平台销售化妆品,店铺名称:小萌洗刷刷的小店个体店。当事人自述其不知道销售的美俏画眉神器三色立体眉粉化妆品的备案编号于2023年2月3日已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的情况,也没有向供货商了解该化妆品的备案情况。该店已将上述化妆品全部下架,不再销售。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售价30元/盒,共销售了13单,货值金额39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进销货台账,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3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自述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截图1张,证明美俏画眉神器三色立体眉粉化妆品的备案编号于2023年2月3日已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的情况;

5.快手平台查询结果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已将美俏画眉神器三色立体眉粉化妆品从快手平台上下架的事实。

2024年1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2024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卫市监罚告〔2024〕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至今我局也未接到关于消费者使用上述化妆品身体不适的报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9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3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行。账号:707 390 100 100 024 671,户名:卫辉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卫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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