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发改〔2024〕196号
卫辉市教育体育局:
你单位《关于卫辉市7所幼儿园申请核定收费许可的函》收悉。根据《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文件精神,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保教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辉市太公镇红星幼儿园、卫辉市顿坊店乡顿坊店完小幼儿园、卫辉市上乐村镇琉璃堂学校幼儿园、卫辉市后河镇大辛庄完小幼儿园、卫辉市李元屯镇北鲁庄完小幼儿园、卫辉市汲水镇薛屯学校幼儿园、卫辉市汲水镇下园学校幼儿园7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240元/生·月。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但不得跨学期预收。并按照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幼儿园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保教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四、延时托管费依据《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精神及当地情况,按每生每月不超过 81元收取。
五、寒、暑假班保教费在同等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30%(自愿参加)。
六、幼儿园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七、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开园执行,试行期1年。
卫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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