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4-03 信息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字体:

豫 0781 环责改字〔2026〕5 号

卫辉市兴华橡胶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173226104F

地址:卫辉市火车站南

法定代表人:韩世强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2026年3月30日,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线索“2026年3月17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吹膜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利用风速仪对吹膜工序集气罩检测收集风速为0m/s,现场发现集气管道与废气治理设施连接处断开,利用风速仪对管道断开处风速进行检测,风速为3.648m/s,废气不能有效收集”问题。2026年4月2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检核查,现场核查时你单位未生产,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发现治污设施连接处断裂的管道已修复,并对治污设施全面进行检查,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询问, 问题线索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30日,我局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问题线索一份(共1页)、问题线索照片四张(共4页),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七张(共7页)、现场制作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共4页)、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2026年4月2日你单位提供污染防治设施维护台账一份(共2页)、生产日报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2026年4月2日,你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份(共4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一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全,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3.2026年4月2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一份(共1页)、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2026年4月2日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对集气管道与废气治理设施连接处的断裂进行维修,未修好前不得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 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4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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