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81环罚决字〔2025〕9号
发布时间:2025-09-17 信息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字体:

河南曼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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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十九街坊民营小区3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和志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卫辉灾后重建原华新纱厂安置区项目施工工地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环保号牌为3-CG110153装载机正在作业,机械型号:L938排放阶段为国三,机械类型:轮式装载机,发动机出厂年份:2018年8月2日,现场由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委托淇县运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轮式装载机进行检测,显示该轮式装载机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5.26m⁻¹,限值为0.50m⁻¹超出排放限值。结果显示为不合格(Ⅲ类)。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将淇县运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25081816102)向你单位进行了送达,你单位被委托人贾宾予以签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六张(共6页),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场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三张(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淇县运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25081816102)一份(共1页);2025年8月18日,你单位提供《纱厂东地块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共9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的3-CG110153轮式装载机排放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2.2025年8月20日,河南曼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5年8月20日,我局提取淇县运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共1页)、两名检测人员的培训证书二份(共2页)、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1605020671)一份(共1页)、委托书一份(共1页)、2025年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尾气监督性检测项目合同书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委托有资质的淇县运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尾气监督性检测。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8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81环责改字〔2025〕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3-CG110153轮式装载机,并对上述车辆进行维修或驶离现场停止使用。

2025年8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对你单位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781环整复字〔2025〕12号),你单位环保号牌为3-CG110153装载机已按要求驶离现场。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8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81环罚告字〔2025〕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8月2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81环罚告字〔2025〕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财务科直接缴纳;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发票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财务科、法制信访科各一联备案。缴纳方式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邮储银行中心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00209755350010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携带银行票据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财务科换取缴款发票,缴款发票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财务科、法制信访科各一联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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