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781环责改字〔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09-23 信息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字体:

卫辉市辉旭油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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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卫辉市后河镇后河专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援辉

我局于 2025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车间内温度明显高于外界温度, 其中一台熔炼锅有余温,经调查你单位8月9日进行投料调试,8月10日出成品,你单位车间内气味刺鼻,车间内肉眼可看到熔炼工序生产时部分油脂形成的油烟及酸雾,出成品后油烟及酸 雾停滞在车间内,需延长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时间,现场废气处 理设施因电机损坏未开启,车间北侧 4 个供风扇开启,向车间内由北向南送风,车间大门及西侧小门未关闭,气味经车间大 门及西侧小门向外逃逸,车间外及厂区内执法人员闻到有明显 臭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2025年8月12日现场执法记录视频光盘一份(共1张)、现场制作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生产台账一份(共6页)、2025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 单位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2025年8月12日及2025年8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十张(共10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2.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4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一份(共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一份(共5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及环保手续情况。

3.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工人工资表一份(共9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4.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立即关闭供风扇;

2、关闭车间大门及西侧小门;

3、立即维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电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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