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京中加油站第二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MA46563W4Q
地址:卫辉市后河镇后河村新濮路北88号
负责人:谢明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油储油库加油站 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9〕109号)的要求,2025年7月6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委托河南公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你单位共4个油罐,4台加油机,8 把加油枪,其中汽油罐2个,2台汽油加油机,4把汽油加油枪(停1用3),配套建设一套油气回收装置,分别检测:密闭性、液阻、气液比、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2025 年7月15日,接河南公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公检字[2025]0538号),7月16日将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公检字[2025]0538号)送达你单位,你单位站长甘小瑞对检测报告进行签收,并对油罐密闭性不达标结果予以认可。报告显示你单位油罐密闭性最小剩余压力限值 413/Pa,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六张(共6页)、现场制作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2025年7月2日监测业务委托书一份(共1页)、2025年7月11日河南公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及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资质证书一份(共11 页)、检测原始记录一份(共20页)、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四张(共4页)、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2.2025年7月6日你单位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4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2025年6月4日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及环保手续情况。
3.2025年7月6日你单位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份(共1页)、工人工资表一份(共12页)、完税证明一份(共10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独立财务核算,属于微型企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7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81环责改字〔2025〕5号),责令你单位:1、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排查,对密闭性不达标情况进行整改;2、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复检,确保密闭性达标及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3、密闭性未复检达标前停止外售汽油。
2025年7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完成整改。2025年7月21日你单位提供河南立奇环保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立奇检测[2025]第(25-07-18440)号,你单位整改到位并进行复检密闭性达标。
2025年8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81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9: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 个,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项,因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故不采用该裁量因素。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代入公式:20000+(200000-20000)×[(1/5)²+(1²+1²+1²+1²+1²)/(5²×5)]×0.5=27200,鉴于你单位发现问题后主动停止外售汽油,积极排查整改,经复检你单位密闭性达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基础上从轻20%(27200×20%=5440),最终裁量金额:217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 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财务科直接缴纳;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发票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财务科、法制信访科各一联备案。缴纳方式 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邮储银行中心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00209755350010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携带银行票据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财务科换取缴款发票,缴款发票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财务科、法制信访科各一联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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