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781 环责改字〔2025〕5 号
发布时间:2025-08-14 信息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字体:

卫辉市京中加油站第二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MA46563W4Q 地址:卫辉市后河镇后河村新濮路北 88 号法定代表人:谢明亮

我局于 2025 年 7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油储油库加油站 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9〕109 号) 的要求,2025 年 7 月 6 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委托河南公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 你单位共 4 台加油机(汽油加油机 2 台、柴油加油机 2 台), 分别检测:密闭性、液阻、气液比、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

2025 年 7 月 15 日,接河南公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公检字[2025]0538 号),7 月 16 日将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公检字[2025]0538 号)送达你单位,你单位站长甘小瑞对检测报告进行签收,并对油罐密闭性不达标结果予以认可。报告显示你单位油罐密闭性最小剩余压力限值 413/Pa,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 7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检查照片六张(共 6 页)、现场制作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页)、2025 年 7 月 2 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监测业务委托书一份(共 1 页)、2025 年 7 月 11 日河南公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一份(共 9 页)、检测原始记录一份(共 20页)、2025 年 7 月 1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检查照片四张(共 4 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2.2025 年 7 月 6 日你单位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 4 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2025 年 7 月 6 日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及环保手续情况。

3.2025 年 7 月 6 日你单位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份(共 1 页)、工人工资表一份(共 12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 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 2025 年 8 月 16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排查,对密闭性不达标情况进行整改;

2、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复检,确保密闭性达标及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

3、密闭性未复检达标前停止外售汽油。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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