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81环责改字〔2025〕18号
卫辉市天奥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81MA418W1298
地址:卫辉市孙杏村镇大任庄村
经营者:任玉华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0日,检查时有一辆环保号牌为3-GG400189的龙工牌叉车正在施工作业,机械型号:CPC,排放阶段:国3,发动机额定功率:36.8kw;机械类型:叉车,发动机出厂年份:2020年3月1日。现场由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委托的淇县运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叉车进行检测,经检测该叉车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1.27m⁻¹,限值为0.8m⁻¹,超出排放限值,结果为不合格(Ⅲ类)。2025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将淇县运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25101016107)向你单位进行了送达,你单位被委托人任俊凯予以签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六张(共6页);2025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
2025年10月16日,淇县运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25101016107)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的3-GG400189叉车排放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2.2025年10月10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对排放不合格的叉车进行处置,未达标排放前停止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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