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781环责改字〔2025〕16号
发布时间:2025-10-13 信息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字体:

卫辉市弘达彩印包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81MA4166XX45

地址:卫辉市汲水镇八里屯村部队东50米

经营者:赵钢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卫辉市弘达彩印包装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环保号牌为3-GG400171的叉车停放在车间,调取视频监控发现2025年9月22日、2025年9月23日均在使用该叉车进行移动原料,机械型号:CPC35,排放阶段:国3,机械类型:叉车,发动机出厂年份:2017-06-11。现场由我局委托的淇县运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叉车进行检测,经检测该叉车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4.82m-1,限值为0.80m-1超出排放限值,结果为不合格(Ⅲ类)。2025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将淇县运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25092416101)向你单位进行了送达,你单位经营者赵钢予以签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六张(共6页);2025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共3页);2025年9月30日,淇县运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25092416101)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的3-GG400171叉车排放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2.2025年9月24日,卫辉市弘达彩印包装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5年9月24日,卫辉市弘达彩印包装厂提供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一份(共3页),备案公告一份(共1页)、排污许可证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使用环保号牌为3-GG400171的叉车,并对上述叉车进行维修或驶离现场停止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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