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选聘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24 信息来源:卫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提升,经研究决定,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卫辉市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年满22周岁(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卫辉市工作且长期居住的社会各界人士,重点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工商联会员、民营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大学生创业者,以及新闻媒体、群团组织、社区居民等群体中选聘。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责任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关注营商环境建设,热心社会事业,敢于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

3.有社会责任感,愿意承担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职责,关心支持卫辉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具备开展监督工作的必备素质和身体条件,能较好完成市发改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4、受到党纪处分(处分期未满)、刑事处罚和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义务监督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义务监督员。

二、工作内容

1、学习营商环境重点知识和政策法规,清晰掌握营商环境工作性质和服务理念。

2.对卫辉市行政审批、政策落实、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发展环境、行政执法及基层窗口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了解企业和群众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并提出可行的意见建议。

3、收集反馈社会各界在项目落地、企业生产运营等方面存在的意见建议,对损害全市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进行监督举报。

4、能够积极参加定期举行的全市营商环境有关的座谈会、调研等工作,配合市发改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核查等工作。

4、宣传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项利企便民政策,宣传好我市“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果,把各项政策及成效宣传到企业和群众中去,提高群众和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5、承担市发改委赋予的其他营商环境监督任务。

三、纪律要求

1、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2、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履职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3、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等,不得以监督员名义从事与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4、不得从事任何损害我市公信力和形象的活动。

5、未经市发改委同意,不得以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或者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四、聘用期限

义务监督员任期2年,聘用期满自然解聘。若监督员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自动解聘。

五、选聘程序

1、报名时间: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8月7日

2、申请报名。一是单位/企业推荐。推荐人选由推荐单位/企业进行初审,填写《卫辉市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申请表》,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加盖公章后上报发改委。二是个人自荐。自荐者可通过卫辉市政府网站(http://www.weihui.gov.cn/)自行下载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送至发改委1501室或发送至指定邮箱。

3、联系地址及方式:

联系人:胡天琪

联系电话:0373-4484298

材料投递邮箱:whsyshjbgs@163.com

地址:卫辉市政府综合办公区主楼1501

4、审查程序。推荐及自荐人员由市发改委对报名人员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结合报名人员的工作领域及工作经历等内容,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认现场复审人员名单。复审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将在后续通过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请候选人保持电话畅通。

5、社会公示。市发改委对推荐/自荐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认定后,将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选任的,按照规定程序选任为“卫辉市义务监督员”,并颁发聘书。任期内,市发改委将根据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人员解聘或增聘。

六、特别提醒

此次公开选任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事宜均以官方通知为准。

附件:卫辉市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申请表

卫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主办: 卫辉市人民政府      承办: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73-4495121      邮编:453100
地址:河南省卫辉市行政路1号      Copyright @卫辉市政府 All Right Reserved      卫辉市政府版权所有
豫ICP备09023157号       豫公网安备 41078102000003号        网站标识码:4107810002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6-05-13 10: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