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30 信息来源:卫辉市司法局 字体: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明确提出“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要求,根据《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管理,持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市司法局牵头开展修订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工作,起草形成了《关于公布卫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后,正式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二、主要内容

《关于公布卫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共包括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45个。其中,卫辉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22个,各乡镇人民政府13个。

三、主要特点

(一)严格落实中央,省政府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权力行使。

(二)严格依法确定制定主体。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三)实行制定主体动态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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