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05 信息来源:卫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大 中 小】

卫卫健字〔2025〕33号

各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市属及驻卫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自然灾害工作措施,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做好自然灾害医疗救援、疾病防治监督等工作,保证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结合卫生健康委工作实际,特制定了《卫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卫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卫辉市卫生健康委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升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有效保障灾区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南省救灾防病预案(修订稿)》、《河南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卫辉市行政区域内,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的公众健康危害而需要组织开展的灾治、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卫健系统各医疗卫生机构自然灾害工作。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以及核与辐射事故、事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应对;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卫生健康委自然灾害领导小组

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和卫辉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市卫健委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市卫生健康委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挥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各副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委各股室负责人及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职责如下:组织全市卫健系统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工作,针对突发灾情,指挥和协调卫健系统做好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医疗救援工作。在灾区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卫生力量开展卫生应急工作,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小组。

综合协调组职责如下:负责与救灾防病应急工作领导小 组上级卫生健康委应急办、相邻县(市)卫生健康委部门建立联络与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和各工作组牵头落实;收集、汇总灾情动态,统筹协调卫生应急队伍和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投送等工作;请求、协调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调派市卫生应急队伍或其他(县、市)卫生应急队伍支援我市救灾防病;协调前后方工作和信息衔接;收集各工作组工作动态信息,审核相 关数据,及时编辑、报送和通报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信息;综合协调伤病员大规模转运工作;办理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救治组职责如下: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抢险救援队伍遂行医疗保障服务工作;向灾区梯次组派医疗救援队伍,并建立信息联络;指导设置临时或巡回医疗点并展开工作;指定定点医院,组织指导伤病员转运、收治、院内救治工作,并建立对口支援机制;组建医疗专家组并组织开展会诊巡诊,制订诊疗、康复和出院标准等方案;核实、提供灾区伤病员救治信息;测算并向综合保障调运组提出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需求和标准。

疾病控制组职责如下: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疾病控制工作。负责向灾区梯次组派疾病控制队伍,并建立信息联络;指导开展群众安置点、生活垃圾处理点、遇难者遗体处理点等环境消杀和救援人员、灾区群众开展个人防护;负责灾区传染病疫情、病媒生物症状监测,开展心理干预、健康教育及应急接种等工作;核实、提供灾区消杀防疫工作信息;负责测算并向综合保障组提出消杀药械等物资需求和标准;联络市农牧局联合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卫生监督职责如下:负责做好灾区饮用水卫生安全卫生监督监测风险评估工作;核实、提供灾区卫生监督监测风险评估工作信息;负责测算并向综合保障调运组提出卫生监督监测风险评估物资需求和标准。

综合保障调运组职责如下:负责协调救灾卫生应急物资调拨、采购、运送和捐赠物资接收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救援经费核算和划拨;负责委机关赴灾区人员的后勤及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做好卫生应急队伍在灾区的生活保障;收集、汇总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物资需求,联络上级部门保障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落实医药、资金、生活保障物资等调拨。

宣传报道组职责如下: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医疗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深入挖掘报道医务工作者先进事迹,做好影像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负责编印、发放灾区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相关宣传资料;联络新闻宣传报道组协调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方面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2.2专家咨询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部门负责抽调专家,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工作咨询,现场处置技术指导、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等。

2.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紧急医学救援、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中心)等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按照卫生健康委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3.1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机构

组建自然灾害应急医疗救护队伍,做好应急救护队伍和专业分队人员配备以及药品、器械和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的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救援、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组建自然灾害应急防疫队,做好应急防疫队伍和专业分队人员配备以及药剂、器械和相关物资的准备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

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掌握、分析、报告本市疫情动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各乡镇卫生院、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并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督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及时上报疫情信息,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点处置工作。

2.3.3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和灾区依法执业、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3分级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时,卫生健康委接到当地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生地,开展先期卫生应急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

卫生健康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I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Ⅱ级、Ⅲ级、IV级响应分别由省、市、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与上级部门,上级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做出调整。对卫生应急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敏感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3.1响应条件

3.1.1IV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卫生健康委启动IV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IV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市)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县(市)级卫生健康委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市)级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市级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3.1.2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级卫健委行政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市级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级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灾区县级卫生健康委部门按市卫生健康委的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灾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3.1.3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卫健委启动Ⅱ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必要时请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按省卫生健康委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3.1.4I 级响应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启动I级响应。

3.2响应措施

3.2.1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灾区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和卫生应急工作进展等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互通相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要按国家要求及时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没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传真、电话等方式迅速报告。

灾害发生后,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

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2.2医疗救援

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服务。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上级部门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省)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3.2.3疾病监测与报告

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恢复和重建疫情报告网络;启动灾害相关疾病监测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方式报告。

3.2.4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健康委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3.2.5饮用水卫生

加强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工作,防止水源性疾病的发生。

3.2.6环境卫生

做好环境卫生,组织专业人员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指导开展灭蚊蝇灭鼠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3.2.7卫生宣传和风险沟通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的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沟通工作。

要注重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社会团队在救灾防病工作中的作用。

3.2.8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扩散。灾区医疗单位对外来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码头、机场和道路的人员,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重点做好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控等工作,指导设置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灭处理、卫生宣教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工作。

3.2.9自救与防护

接到预警后,做好卫生资源的保护、人员防护、储备救灾物资,尽力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在灾害期间能够正常运转。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对因电、水、油、热、气(汽)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服务功能。参与救灾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3.2.10心理干预

卫生健康委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适时开展受灾群众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3.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经评估,确定灾害所直接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阶段,由启动响应的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

4.1恢复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规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和重建。

组织开展灾后卫生学评价,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和环境清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督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2善后处置

卫生健康委要积极协调财政、民政、劳动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3总结与评估

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卫生健康委要组织对救灾防病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调查,认真总结评估,及时并向上一级卫健委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结果。

5应急保障

5.1经费保障

卫生健康委要协商政府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安排救灾防病专项经费和应急补助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2物资保障

卫生健康委要协商相关部门制订卫生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建立储备基地(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要满足需要)。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归位维护并补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和管理机制。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风险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3基础设施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确保能够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5.4交通运输保障

卫生健康委要配备满足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要与铁路、交通、民航、邮电、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专用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在特殊情况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5通信与信息保障

卫生健康委要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依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网络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安全通畅。

5.6建立协调机制

卫生健康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水利、地震、农业、林业、质检、环保、建设、交通、电力、铁道、公安、发展改革和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健康委部门的信息沟通、会商、联动等协调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5.7应急队伍保障

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

各类卫生应急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灭药品和工具、标识等,并健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8风险评估

卫生健康委应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5.9社会动员

面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特别针对灾区群众开展自然灾害防病治病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

6责任与奖励

6.1责任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6.2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卫健委及时修订。

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

7.2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卫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 组

附 件:

卫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袁慧勇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高彦斌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蔡胡良

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刘鹏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李振灿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任丽娜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

杜振德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科员

韩玉芬

市卫生健康委副科级干部

许卫鲁

市卫生健康委副科级干部

任军方

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成员:关琳昌

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负责人

李存志

市卫生健康委人事股负责人

唐海琴

市卫生健康委财务股负责人

焦长江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股负责人

郭阳

市卫生健康委法规股负责人

孙保峰

市卫生健康委疾控股负责人

甘立振

市卫生健康委医政股负责人

关琳昌

市卫生健康委宣传股负责人

张志兰  市卫生健康委体改股负责人

赵新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股负责人

张新伟市卫健委基层卫生股负责人

张  培市卫生健康委妇幼股负责人

李  伟市卫生健康委纪检室负责人

路太华  市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股负责人

贺建丽  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负责人

李清海市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办负责人

严玉芳  市卫生健康委基药股负责人

王俊山  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人

卫辉市卫生健康委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办 。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组、卫生监督组、综合保障调运组、宣传报道组6个工作组。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负责人与卫生应急办公室股长为综合协调组负责人,医政医管股股长与中医股股长为医疗救治组负责人,疾病控制股股长为疾控控制组负责人,综合监督股股长为卫生监督组负责人,财务股股长为综合保障调运组负责人,宣传股股长为宣传报道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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