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文〔2019〕9号
中共卫辉市委办公室 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辉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卫辉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卫辉市委办公室
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卫辉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辉市统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遵循统计工作规律,贯彻统计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体制,建立高质量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新乡市委及卫辉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贯彻执行统计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负责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负责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统计行政部门履行的其他执法职责。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新乡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配合国家、省、新乡市统计局核算全市生产总值,监督管理各乡(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新乡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企业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信息传输、财政金融税收、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负责卫辉市大数据决策支持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七)组织各乡(镇)、市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负责全市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市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承担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负责全市统计人员岗位培训;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乡(镇)及市政府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乡(镇)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整理和报送统计政务信息;督促检查全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管理各乡(镇)政府统计部门中央、省、新乡市和我市统计调查经费、市统计所属单位经费、中央、省、新乡市级和我市财政下拨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负责机关资产和全市统计系统中央资产管理;承担全市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机关和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负责机关财务和政府采购工作。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指导部门和地方统计法治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组织实施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统计违法举报,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负责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股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统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意识形态、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与核算股。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和提供全市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卫辉市大数据决策支持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落实国家、省、新乡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配合省、新乡市统计局核算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市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研究,组织实施对各乡(镇)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重要专门事项的评价考核,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三)工业统计股(能源和生态统计股)。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农业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股(贸易外经统计股)。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相关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负责相关专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社会调查股。组织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等服务业统计数据;配合计算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人口与城镇化调查、企业用工调查、劳动工资统计以及科技研发、社会发展、文化产业、企业创新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负责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条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含总统计师1名)。
第七条 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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