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0007-A03-2026-00107 | 失效时间 | |
| 发文机关 | 卫辉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6-07-01 |
| 标 题 | 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 | 卫政文〔2026〕25号 | 发布时间 | 2026-07-02 |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是指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放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一)卫辉市中心城区。具体范围详见卫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二)卫辉市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等。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工程机械。
(二)禁用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要求编码登记上牌,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禁止使用未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失效等机械。
(三)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执行应急抢险抢修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卫辉市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卫政文〔2024〕81号)即行废止。
卫辉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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