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0007-A03-2024-00099 | 失效时间 | 2099-12-31 |
| 发文机关 | 卫辉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 标 题 | 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 | 卫政文〔2024〕81号 | 发布时间 | 2024-12-23 |
卫政文〔2024〕81号
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勘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一)卫辉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范围详见卫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二)卫辉市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工程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域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要求编码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三)执行应急抢险抢修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卫辉市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卫环攻坚办〔2022〕22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卫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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