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0005-A03-2026-00062 | 失效时间 | |
| 发文机关 | 卫辉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6-03-09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
卫政办〔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3〕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惠民殡葬政策减免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卫辉市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户籍在卫辉市的城乡所有居民;
(二)卫辉市内的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进城务工人员;
(三)驻卫部队现役军人;
(四)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五)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
(六)无名遗体。
二、减免项目和标准
每具遗体火化由财政减免六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共计1000元。减免项目如下:
(一)接运遗体补助费(含抬尸):300元;
(二)遗体火化补助费(含寿毯):350元;
(三)遗体冷藏柜存放补助费(3天内):80元;
(四)消毒和卫生防护补助费(遗体袋):50元;
(五)骨灰格位寄存补助费(1年内):120元;
(六)可降解骨灰盒补助费:100元。
三、办理程序
遗体火化后,由丧事承办人持逝者死亡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到卫辉市殡仪馆业务厅办理相关手续。市殡仪馆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减免费用。单项超出补助标准部分和另行选定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不予减免;规定的补助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没有发生或未达到补助标准的不予返还或抵扣。
在卫辉市死亡的无法甄别户籍及身份、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经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据实补助。
四、经费保障
按照每具遗体10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按照当年实际应该负担金额安排预算,保障基本殡葬惠民政策的实施。
具体拨付办法:市殡仪馆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享受基本殡葬服务人员相关手续和实际减免金额汇总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
五、附则
本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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