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0005-A03-2025-00060 | 失效时间 | 2099-12-31 |
| 发文机关 | 卫辉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6-13 |
| 标 题 | 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卫政办〔2025〕7 号 | 发布时间 | 2025-06-23 |
卫政办〔2025〕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卫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 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6 月 13 日
卫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 规范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有序流转交 易,激发农村资产资源动力活力,提高要素配置和利用效率。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参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4〕71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 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1 号 ) 《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卫辉市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卫政文〔2024〕13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 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为农服务,突出公益;
(二)民主决策,公平自愿;
(三)规范交易,诚实守信;
(四)防范风险,保护权益。
第四条 流转交易农村产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 业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 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流转交易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体系 和服务平台。
(一)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体系。市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全面领导相关工作,下 设办公室加强政策制定、综合协调、运行指导、日常监督。乡(镇)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 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村级(社区)理财小组负责本区域农 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市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监督管理中心统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运营,做好 业务培训与指导、依规实施和监测运行等工作,提供农村产权交 易政策等相关咨询。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以下 简称“交易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相关业 务,开展信息发布、组织交易、资金结算、交易鉴证、投诉处理 等基本服务,具备条件的可对接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 经纪、项目推介、抵(质)押融资、中介、保险等配套服务。村 级(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负责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信息和资料的收集、核实、汇总、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交易服务中心设主任 1 名, 副主任 1 名,审核员 2 名,交易员 2 名,信息员1 名,定岗定责、保持稳定。交易服务 中心应设有交易大厅及档案室,购置必备的电脑、打印复印机、 档案柜等办公用具,办公经费纳入乡(镇)财政年度预算。交易 服务中心应刻制公章,在金融机构开设临时账户,加强资金往来 结算监管和账务核算。
交易服务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的管理;
(二)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场所和信息咨询、公开;
(三)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事项;
(四)记录流转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协助调查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
交易服务中心对进场流转交易的各类农村产权的质量优劣、 权属合法性瑕疵、合同违约以及现场突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等风险不承担法律责任,有权拒绝产权关系不清、未按规定落实 民主决策程序、资料不完整或存在弄虚作假的交易。
第三章 流转交易主体、方式及交易品种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交易 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应为产权权利人,主要包括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下同)、农民、各类经营主体等。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相应经营能力或者 资质的组织或个人。
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八条 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包括拍卖、招标、 询价、竞价、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进入平台流转交易,现阶 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
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依据法律法规、政策 规定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二)林权。是指经批准后依法允许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统一经营的,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承包或其他方 式取得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经 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 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 “四荒”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 丘、荒滩经营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经营权可以采 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管理的经 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 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 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 农业生产领域的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 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 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纳入水利部、财政部小 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农村小型水库、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 备等,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生态保护并服从防汛指挥调 度、非常情况下水资源调度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 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涉农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 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 转交易;
(八)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可以用于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及水面附 属设施的经营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参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 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九)农民房屋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经依法批准、利用 农村宅基地建造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农户合法拥有的 住房可以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
(十)农村建设项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自有资金、 财政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赞助、捐赠等资金,按规定需要进行财务核算形成固定资产或支付相关费用且必须依法进行采购的工程 项目;
(十一)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自有资金、财政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赞助、捐赠等资金, 以合同 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 等;
货物采购,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采购的原材料、燃料、 设备、产品等,包括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办公电器设备、农业 生产物资等。服务采购,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购买的各类 社会化服务,主要包含宣传、展示及印刷、后勤劳务、农技服务、 环境保洁、绿化养护、评估、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审计等;
(十二)其他可以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依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界定。
第四章 流转交易要求及程序
第十条 根据交易规模和交易品种,可实行分级组织交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应进必进、应管尽管”。交 易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必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其中,30 万元(含) 以上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批通 过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30 万元以下货物类、 服务类、工程类项目,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决策流程,经乡镇“三资” 监管中心审核资金情况通过后,进入交易服务中心采购。
使用财政资金的农村建设项目、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按照 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并在农村产权流转 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交易结果。
列入费用管理的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由交易服务中心定期组 织报价活动,发布采购清单,经交易平台系统比价,同品目价格 最低的确定为采购期价格。村级采购参照此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按照简 易程序, 由村通过协商、询价等方式进行交易,报“三资”监管平台审核支付,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并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 台公示交易结果。
(一)单宗交易预估金额低于 500 元的;
(二)耕地、林地、 “四荒”、养殖水面等资源类流转交易面 积小于 1 亩的;
(三)集体经营性房屋面积小于 20 平方米的;
(四)属于响应政府临时工作任务安排、应急管理、紧迫性 需求等情况,预计在交易服务中心规范流程时限内无法完成的特 殊交易项目,并按照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流程,经所在乡镇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各交易品种流转交易细则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相 应职责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对纳入交易品种的农村产权,严禁故意降低标的额、采用“化整为零”拆分项目故意逃避进平台交易,确需划分标 段、分期实施的,需事前向乡镇报批。
第十四条 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场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 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鼓励涉农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交易服务 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涉及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需遵守下列规定且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一)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 包期限不得超过 50 年;
(二)林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70 年,特殊林地的承包期, 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草地的承包期为 30 至 50 年;
(三)耕地及其他自然资源承包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年;
(四)农村集体房屋租赁期限单次不超过 20 年。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事前审核。转让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落实“事前报 批、会商审议”制度,属于农村集体“三资”重大财务事项的,参照 “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执行。转让方是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材 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合法的,向交易服务中心申请交易。
(二)交易申请。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流转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材料;
4.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5.民主程序相关材料。转让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需提交 同意流转交易的决议、同意交易的批准文件、相关书面证明等材 料;转让方是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的,需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初审意见材料;
6.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方主体资 格证明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身份证;
7.流转交易标的底价决策证明或评估报告;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可以根据流转交易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 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设置具 有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审核受理。交易服务中心审查转让方提交的申请和材 料,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予以受理,受理时限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信息公告。通过审核后,根据设定的竞价规则发布交易公告,并由村级在项目所在村财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信息平台 “卫辉三农”小程序“阳光村务”栏进行公示,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意向受让 方可进行报名。
(五)受让受理。信息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需要现场踏勘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也可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接受咨询、 现场看样。意向受让方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平台注册报名 登记,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1.农村产权受让交易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的承诺书;
3.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5.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6.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材 料和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身份证;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要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在规 定时限内向交易服务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易服务中心于 3 个工作日内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及相关证明 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意向受让人。
(六)组织交易。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交易服务中心采取竞价方式组织流转交易;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 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服务中心采取协议方式组织流转交易。
(七)网络(现场)竞价。网络竞价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网络平台公开进行;现场竞价由交易服务中心组织进行,现场收 取竞价报价文件,竞价方案向社会公告。
(八)交易中止(终止)。出现产权争议、交易纠纷、不可抗 力等导致流转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 由转让方、受让方或第三 方提出并经交易服务中心确认,可以中止或终止流转交易。
(九)结果公示。交易活动完成后,交易服务中心将交易双 方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关键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 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十)组织签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交易结果公示期结 束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中心组织转让方与受让方签 订统一规范的合同。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订立其他产权的经济合 同,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 执行。
(十一)价款结算。在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通过交易 服务中心进行结算交易价款:
交易服务中心可以根据约定,将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成 交价款、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相关款项;未成交意向受让方的 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中心应在交易结束后及时全额无息退还;
受让方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差额部分支付 到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结算账户;
交易双方签署确认交易价款划转函;
交易服务中心对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及时完成交易价 款划转。
(十二)交易(合同)鉴证。交易价款结算完成后,交易服 务中心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十三)归档管理。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中心应 当将流转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 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 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第五章 流转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开交易前应对相关集体资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值较小的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处置须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提出意见,经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评估值较大的,须经村 党组织研究讨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报“三资”监委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 值,也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 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司法机关发出中止交易通知或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件导 致交易中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 和程序进行的;
(五)交易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同意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交易服务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 致流转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流转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交易服务中 心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流转交易书面通知 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流转交易中出现中止或终止情形的,经调查核实, 交易服务中心可以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转让或受让资格、扣 除交易保证金等书面决定,并通过原信息公告渠道公告。当事人 对中止/终止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核。流转交易 中止或终止的情形消除后,交易服务中心可以恢复流转交易。
无正当理由申请中止或终止流转交易,给流转交易任何一方 造成经济损失的, 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法依规保障流转交易权益。
(一)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在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受让方 对农村集体产权转让交易标的享有优先受让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 产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发展生产、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流转交易平台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第二十三条 流转交易双方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六章 监管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服务中心重大事项须报经监委会同意,并 向监委会办公室备案。交易服务中心应将运营情况定期向监委会 办公室报送。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 完善发挥作用,对主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干部落实容错免责, 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对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消极应 付、失职渎职的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工作人员,依法依纪 追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流转交易市场或者扰乱流转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禁止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服务中心申请调解,或依照约定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流转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 流转交易平台或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交易服务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失信记录,并逐 步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流转交易事项无法正常开展的,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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