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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内设科室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负责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
(四)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组织机构,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和管理;贯彻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贯彻实施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制度。
(五)根据国家和省制订的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负责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管理;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照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评定省级、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六)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及工资确定办法;拟定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贯彻本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办法,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七)贯彻执行争议处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和突发事件。
(八)根据国家和本省、新乡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标准,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则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制定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市直单位医疗保险管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