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负责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
(四)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组织机构,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和管理;贯彻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贯彻实施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制度。
(五)根据国家和省制订的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负责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管理;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照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评定省级、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六)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及工资确定办法;拟定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贯彻本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办法,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七)贯彻执行争议处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和突发事件。
(八)根据国家和本省、新乡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标准,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则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制定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市直单位医疗保险管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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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机要、档案、会务、财务、信息、宣传、安全、接待工作;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管理局国有资产。指导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工作;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实施执法监督;承办局机关行政法律事务,组织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听证工作;协调组织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清理;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宣传工作。参与评定本市以及上级企业劳动模范。
(二)劳动保障监察股(市劳动监察大队)
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对全市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指导参与全市劳动保障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跨地区违法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导、监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三)劳动就业科
根据国家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再就业服务中心、就业训练中心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贯彻落实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全市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及再就业经费的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用人单位用工的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工作;参与拟订农转非政策;制定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四)职业技能开发股
拟定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在职职工技能培训;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监督、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管理全市职业资格证书;负责管理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和市级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负责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对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负责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管理;负责全市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五)劳动仲裁信访股(卫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与仲裁工作;负责协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企业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负责对全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全市劳动仲裁员的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市直、中央或省、新乡市驻卫单位、跨地区的劳动保障争议案件和全市重大、疑难劳动保障争议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保障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和突发事件。
(六)劳动工资股
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根据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措施建议;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贯彻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监督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拟订行业工资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实施办法;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指导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负责全范围内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草拟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公报及发展预测报告。
(七)保险福利股(卫辉市劳动鉴定办公室)
贯彻国家、省、新乡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拟定社会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基金征缴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贯彻并监督实施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则;贯彻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办理企业干部职工退休、退职手续;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拟定医疗、工伤、生育基金管理办法、规则;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及浮动费率;贯彻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品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工作;拟定医疗保险的规则和办法;拟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治疗和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负责单位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和劳动鉴定的有关事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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