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全市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领导党委所属学校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的德育工作。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干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审计、统战和群团工作。
(四)研究制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重点、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发展规划、计划的实施。
(五)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学龄前儿童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以及各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
(六)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协调教育内部与外部的关系,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七)按照省、市确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监测督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和政策和措施。
(八)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工作。
(九)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国防教育。
(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一)组织教研、科研及直属有关单位承担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并管理全市教育管理情报、统计资料及信息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外事工作。
(十三)管理直属事业、企业单位;指导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工作。
(十四)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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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督办查办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宜;负责教育法规和宣传贯彻及监督实施;负责文秘、保密、信息、信访、计划生育、保卫、机关卫生、政治业务学习、文书档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宣传、统战工作。
(二)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表彰奖励。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及全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负责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资审核工作。负责局党委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党委会的组织安排和记录。指导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做好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考察、调整、培训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年度考核、中小学校长培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
管理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和教育基建投资。统筹管理教育经费。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工作。编制市局属单位教育事业费、决算,管理国有资产。指导和推进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和后勤改革。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等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检查、督促、统计教师工资发放工作。
(四)基础教育股
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管理中小学德育教育和劳动教育工作。指导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安排中小学教学进度。负责指导初、高中升学录取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和毕业证书审验、发放工作。指导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局属学校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中小学校的设置、撤消和更名。拟定中小学校招生计划。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统筹和管理全市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德育工作。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训。负责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负责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专业课程设置调整及毕业证书的审验、发放。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工作。
(六)师资培训股
制定全市师资培训工作的计划和长远规划。综合管理中小学校师资队伍培养、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资格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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